专业市场综合症束缚中药材流通管理
文章来源:39健康网 更新时间:2007-12-29 15:25:08
 

 

二是《药品治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治理的中药材除外。按法律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可以直接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手中购进中药材。正是流通环节缺乏科学分类和具体可操作性法规,实践中不能熟悉中药材作为药品的非凡地位和其在流通监管中的重要意义。

  四是生产、使用环节缺乏引导、规范,企业产品质量意识差。“药材好,药才好”,这从根本上说明了中药产品质量与中药材的关系。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忽视中药材作为药品属性的质量治理,有的中成药生产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在药材投料时从药材市场购进后不进行净制直接投料,有的甚至选择价格低廉的尾料、有效成分含量较低的药材进行投料。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忽视对使用环节的监管,有些医疗单位直接购进地下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有的直接购进中药材进行炮制加工。

  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长效监管机制迫在眉睫

  要解决上述问题,要害是尽快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长效监管机制,提高中药产品质量。

  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国家应进一步明确中药材、中药饮片作为药品的法律地位,确保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的衔接。

  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建设。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不仅是监管的需要,也是中医药发展自身的需要,更是中医药走向国际社会的需要。在标准的制定中,要强化药材的道地性,注重性状和有效成分的结合。要加大药理研究力度,加快指纹图谱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努力改变目前这种“中医有见效之药,无可通之理”的现状。

  提高原料药材准入门槛。进一步加强对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的质量监管。中成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净制处理,并按GMP的要求组织生产。严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购进非法饮片进行包装出售,严禁药品批发企业非法收购中药饮片进行分装销售。

  进一步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渠道。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从合法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GSP的规定,如实填写中药饮片购销记录。

  严禁药品经营企业分装饮片、医疗机构临方炮制(尤指炮炙)饮片行为。现行法规对临方炮炙的资格规定处于空白状态,非凡是不少零售药店、诊所,几乎不具备任何临方炮炙条件,无法控制也无法追溯其饮片的炮炙质量。当前,随着饮片工业的不断发展,完全能够保证配方需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已无临方炮制的需要。

  加强从业人员治理。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治理人员的素质和准入门槛,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监管效能;加强人才培养和科技开发,提高中药行业的整体水平,逐步实现中医药的标准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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